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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火炬排放VOCs等大氣污染物合規指引:合法情形與法規要求

    日期:2025-06-06 信息來源:本站

        一、火炬使用的合法例外情形(??嚴格受限)
        火炬僅在以下特殊且緊急的情況下允許使用,并需滿足嚴格條件:
        應急工況:
        裝置開停工、設備故障、安全事故等無法通過常規處理設施處置的緊急狀態。
        回收系統失效期間:
        回收裝置維修或更新期間。
        必須條件:向生態環境部門報告,并確保火炬燃燒充分(需監測熱值、流量、溫度等參數)。
        污染物控制要求:
        火炬氣脫硫:H?S濃度必須<30mg/m3,確保SO?等污染物達標排放。
        燃燒效率:必須滿足破壞率≥99%(尤其針對乙烯/丙烯等VOCs廢氣)。


        二、法規明確禁止要求(??核心原則)
        法律明確規定:火炬嚴禁作為日常污染處理設施!
        國家法律層面:
        《大氣污染防治法》第四十九條:強制要求工業生產產生的可燃性氣體必須優先回收利用。火炬僅允許在回收裝置故障或不具備回收條件時,通過“充分燃燒”方式排放,且必須向生態環境部門報告并限期修復。
        國務院《空氣質量持續改善行動計劃》(2023年)第二十一條:明確禁止性規定:“企業不得將火炬燃燒裝置作為日常大氣污染處理設施”。
        地方立法強化限制:
        《廣東省高架火炬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控制技術規范》:要求企業“減少正常生產條件下進入火炬的廢氣量”,優先回收可燃氣體。
        《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》第三十一條:規定“火炬燃燒裝置應當用于應急處置,不得作為日常大氣污染處理設施”。
        《南京市高架火炬環境管理辦法》:明確界定“應急處置”范圍僅限于:工藝裝置開停工、火災事故、公用工程事故等緊急狀態。


        三、違法表現與處罰實例
        典型案例(2023年):南京某公司因將生產廢氣直排火炬(未接入RTO爐),被處罰款50萬元。
        中央督察反饋(2025年):指出多家央企存在“違規將火炬作為日常污染處理設施”、“煙氣旁路排污突出”問題,被要求限期整改。
        核心違法情形:將火炬用于常規生產廢氣處理(無論是否達標排放)。


        四、關鍵總結(??)
        ?合法情形:僅限于不可預見且無法回收的緊急排放,且必須滿足充分燃燒+主動向生態環境部門報告。
        ?違法情形:將火炬用于常規生產廢氣處理。
        企業核心義務:必須堅持回收優先原則,明確火炬的應急定位。違反規定將面臨高額罰款、停產甚至刑事責任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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